值得農資經銷商們注意的是,新條例中對農藥銷售做了很多嚴格規定,經銷商賣農藥將面臨一系列的變化,小編將可能的變化列出來,您可要看好了……
選產品 要慎重
有一類農資經銷商,投機銷售高利潤的假劣農藥產品。這些人多數抱有“什么賺錢賣什么,出了問題找廠家”的心理,一旦產品出問題,就把責任全部推到廠家身上。
按照上報國務院的版本,新頒布的《農藥管理條例》中指出,明確生產經營者主體責任(第5條)農藥生產企業、農藥經營者應當對其生產、經營的農藥的安全性、有效性負責,自覺接受政府監管和社會監督;農藥生產企業、農藥經營者應當加強行業自律,規范生產、經營行為。
新條例實施后,農藥經銷商將與廠家共同承擔責任,對所銷售的產品負責。經銷商在選擇產品上必須更加慎重,只追求利潤而輕視質量將難以為繼,這在一定程度上將會減少假冒偽劣產品上市流通。
限用農藥 定點經營
隨著農藥行業的發展,高效低毒農藥將會是未來農藥行業肥發展的趨勢,一些高毒農藥都被限制使用,定點經營。
新修訂的《農藥管理條例》將限制使用農藥也要實行定點經營,規定了經營機構的人員、場所和設施、制度,規定資質有效期5年;經營機構向分支機構所在地縣級農業部門備案,對其分支機構的經營活動負責。
這表明,對于限制使用的農藥,只有取得銷售許可的機構才可以銷售,不是所有的農藥經銷商都可以賣了,對限用農藥的經營監管會更加嚴格。
不僅賣藥、還要指導!
目前,指導農民科學合理使用農藥主要靠基層農技服務單位、經銷商和企業農技服務人員。我國基層農技服務體系還不健全,培訓服務農民的能力有限,因此直接與農民面對面的經銷商是指導農民用藥的主力軍。
新頒布的《農藥管理條例》將進一步健全農藥經營管理制度。其中,推薦說明制度要求農藥經營者在向農戶推薦農藥產品時,應詢問病蟲害情況,必要時要去實地查看,并且科學推薦,提供正確的使用說明。條例同時強調,強化農藥使用者的義務嚴格按照農藥的標簽使用農藥,不得擴大使用范圍、加大用藥劑量或者改變使用方法;不得使用禁用的農藥;不得將劇毒、高毒農藥用于防治衛生害蟲,蔬菜、瓜果、茶葉、菌類、中草藥材的生產,水生植物的病蟲害防治。
這就對農藥經銷商賦予了更多的責任,不僅推薦產品要符合需求,對癥下藥,而且要引導農民合理用藥。
賣完藥 得回收包裝!
“一個種糧大縣每年使用秧盤上千萬個,農藥瓶子袋子幾百萬個,不少都扔在田間地頭,成為污染‘炸彈’!”農藥廢棄物,已然成為農業污染的一個重要污染源。國家近年來對農藥廢棄物的回收和處理相當重視。
新頒布的《農藥管理條例》將建立假劣農藥和農藥廢棄物處置制度,對于假農藥、劣質農藥和回收的農藥廢棄物等,由具有危險廢物經營資質的單位來回收處置,費用由相應的農藥生產企業、農藥經營者來承擔,不明確的由地縣級財政列支。
這或許意味著,農資經銷商要與農藥企業共同為農藥廢棄物回收買單。
農藥由農業部門管
農藥市場監管此前面臨著諸多問題。其中,尤為凸顯的是,相關部門之前互相推諉。
新修訂的《農藥管理條例》將改革農藥管理體制:一件事情一個部門管。強化農業部門監管手段(第41條),進入農藥生產、經營、使用場所實施現場檢查;對生產、經營、使用的農藥實施抽查檢測;向有關人員調查了解有關情況;查閱、復制合同、票據、賬簿以及其他有關資料;查封、扣押違法生產、經營、使用的總要,以及用于違法生產、經營、使用農藥的工具、設備、原材料等;查封違法生產、經營、使用農藥的場所。
這樣就解決了重復監管,監管盲區并存的問題,農業部門將發揮更大的職能。
盡管新修訂的《農藥管理條例》細則還未頒布,但可以肯定的是,農藥生產、經營、使用等各個方面的管理規范將更加嚴格。
農資經銷商,你準備好了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