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禁止將劇毒、高毒農藥用于蔬菜、瓜果、茶葉和中草藥材等國家規定的農作物;第一百二十三條規定:違法使用劇毒、高毒農藥的,除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給予處罰外,可以由公安機關依照規定給予拘留。2016年國家禁用和限用的農藥名錄如下:
一、禁止生產銷售和使用的農藥名單(42種)
六六六、滴滴涕、毒殺芬、二溴氯丙烷、殺蟲脒、二溴乙烷、除草醚、艾氏劑、狄氏劑、汞制劑、砷類、鉛類、敵枯雙、氟乙酰胺、甘氟、毒鼠強、氟乙酸鈉、毒鼠硅,甲胺磷、甲基對硫磷、對硫磷、久效磷、磷胺、苯線磷、地蟲硫磷、甲基硫環磷、磷化鈣、磷化鎂、磷化鋅、硫線磷、蠅毒磷、治螟磷、特丁硫磷、氯磺隆,福美胂、福美甲胂、胺苯磺隆單劑、甲磺隆單劑(38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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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草枯水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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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6年7月1日起停止在國內銷售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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胺苯磺隆復配制劑,甲磺隆復配制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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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7年7月1日起禁止在國內銷售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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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氯殺螨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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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8年10月1日起,全面禁止三氯殺螨醇銷售、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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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限制使用的25種農藥
中文通用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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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使用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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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拌磷、甲基異柳磷、內吸磷、克百威、涕滅威、滅線磷、硫環磷、氯唑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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蔬菜、果樹、茶樹、中草藥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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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胺硫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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柑橘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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滅多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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柑橘樹、蘋果樹、茶樹、十字花科蔬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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硫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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蘋果樹、茶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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溴甲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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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莓、黃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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氧樂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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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藍、柑橘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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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氯殺螨醇、氰戊菊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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茶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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殺撲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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柑橘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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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酰肼(比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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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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氟蟲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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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衛生用、玉米等部分旱田種子包衣劑外的其他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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溴甲烷、氯化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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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記使用范圍和施用方法變更為土壤熏蒸,撤銷除土壤熏蒸外的其它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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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死蜱、三唑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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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6年12月31日起,禁止在蔬菜上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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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滴丁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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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再受理、批準2,4-滴丁酯(包括原藥、母藥、單劑、復配制劑,下同)的田間試驗和登記申請;不再受理、批準2,4-滴丁酯境內使用的續展登記申請。保留原藥生產企業2,4-滴丁酯產品的境外使用登記,原藥生產企業可在續展登記時申請將現有登記變更為僅供出口境外使用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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氟苯蟲酰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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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8年10月1日起,禁止氟苯蟲酰胺在水稻作物上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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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百威、甲拌磷、甲基異柳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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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8年10月1日起,禁止克百威、甲拌磷、甲基異柳磷在甘蔗作物上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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磷化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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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當采用內外雙層包裝。外包裝應具有良好密閉性,防水防潮防氣體外泄。自2018年10月1日起,禁止銷售、使用其他包裝的磷化鋁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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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農藥管理條例》中也規定:
任何農藥產品都不得超出農藥登記批準的使用范圍使用。劇毒、高毒農藥不得用于防治衛生害蟲,不得用于蔬菜、瓜果、茶葉和中草藥材。